储罐设备PE内衬
质量鉴定
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储罐设备PE内衬的承揽合同纠*案。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参与了对此次储罐设备PE内衬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环节,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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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
张某是某管道制造公司销售经理、某防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管道制造公司和防腐设备公司作为供方与某能源公司签订储罐设备PE内衬的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能源公司将4台自行制作的储罐交由管道制造公司、防腐设备公司进行加工,期间能源公司支付管道制造公司两万余元,支付防腐设备公司两万余元,防腐设备公司为能源公司开具了*票。之后,4台储罐先后被送往能源公司客户处。初安装调试过程中,储罐出现鼓包、开裂、漏液、吸瘪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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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后能源公司为了能够按时完成储罐的制作安装就与另一防腐设备公司A签订《合同》,后能源公司将防腐设备公司、管道制造公司制作的其中1台问题较小的储罐拉至A公司清除原衬里重新加工制作,另送1台新储罐由A公司加工制作,能源公司支付A公司近两万元。能源公司与A公司又签订《合同》一份,产品名称、质量标准同上,能源公司新制作两台储罐交由A公司加工制作,能源公司支付A公司一万七千元。4台储罐A公司加工完成后被送往能源公司客户处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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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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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过程中,能源公司申请对储罐PE衬里的防腐法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及储罐衬里出现开裂、空鼓的原因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上海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储罐设备PE内衬的防腐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质量鉴定,对涉案储罐设备内衬出现开裂、空鼓等原因进行鉴定。
经鉴定,涉案储罐设备的内衬层的开裂、空鼓现象与滚塑前对罐体表面的处理、滚塑工艺控制条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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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
一、能源公司与被告防腐设备公司、管道制造公司签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解除。
二、防腐设备公司、管道制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能源公司三万余元。
三、防腐设备公司、管道制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能源公司损失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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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