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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0 10:29: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现场持证电梯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电梯检测人员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做好检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应能明显体现使用单位特征和电梯内部标识,保存期至少2年。使用年限在15年以内的电梯,检测月份建议与检验月份一致;15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1个月之前完成检测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世鉴专字[2022]177号

各盟、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查检验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各盟市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推进特种设备领域“放管服”改革,继续深化自治区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电梯运行秩序自治区检验检测,不断提高电梯检验检测质量,让人民群众安心乘坐电梯。市场监管现代化“十四五”规划,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梯维修方式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世健专[2020]56号),实施《

一、开展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电梯巡检的监督和公益。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各盟市分局要做好全区电梯定期检验工作,不得开展全区电梯检验工作。

(二)申请开展电梯检验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维修保养方式调整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法的指导意见》(国世健专 [发〔2020〕56号),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电梯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检测设备和工作量,测试工作。适当的检验和测试人员。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查询系统》中的执业公告,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操作指导书等文件能得到有效执行。符合条件的电梯检验机构,将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公告期为15天。如对公告无异议,将予以公告。被公布的单位可以开展电梯巡检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电梯巡检工作。如对公告无异议,将予以公告。被公布的单位可以开展电梯巡检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电梯巡检工作。如对公告无异议,将予以公告。被公布的单位可以开展电梯巡检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电梯巡检工作。

申请材料如下:

1、《电梯检验检测方法试点工作申请表》(见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电梯检验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机构公章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或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4、参加电梯检验项目的工作人员名单、资格证书、执业登记证;

5、电梯检验操作说明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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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梯检测工作开展前,应通知联合市相关市场监管局。

(四)符合自检条件的电梯用户或维保单位向电梯登记注册地联合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方可开展电梯检测。

二、开展电梯巡检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持续使检验人员的数量与被检验的电梯数量保持一致。现场持证电梯检验员不少于2人。电梯巡检人员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做好巡检工作记录。图像资料应清晰反映用户单位特点和电梯内部标识,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二)电梯检验机构必须及时受理用户或维修单位提出的检验申请,安排检验工作,并将检验方案报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检测,注明申请检验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设备详情。,测试时间和测试人员。

(3)检查过程实施过程中,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全程配合。检验工作必须按照《电梯检验规程(试行)》和单位出具的运行指导文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项目和内容可根据被检查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率、使用时间、故障事故、改造、维修保养等),电梯现场观察条件(如磨损、生锈、损坏等)和电梯生产。确定和调整机组的使用、检查和维护说明。电梯检验机构应杜绝不检、漏检、

(四)电梯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注明检测所用的检测仪器。检测项目如需测量,应填写测量数据。并在出具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梯检验通知书和电梯检验报告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平台(219.159) .12.71),并按要求保存检验数据。电梯检验中发现的一切不符合项,由电梯使用单位整改,并经电梯检验单位确认。重要检查项目符合要求。如果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不超过5项的要求,用户管理单位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电梯检验机构将颁发《电梯检验标志》。电梯检验中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向电梯登记地市场监管局报告。

(五)“电梯检验标志”(见附件2)由电梯检验机构出具,张贴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方(扶梯、人行道张贴在出入口方便乘客看到的地方) . 对使用寿命小于15年的电梯,建议检验月份与检验月份相同;15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人应保证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注的下一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完成检验工作。

(六)“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常驻公益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规定更换。

三、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

(1)电梯检测实现退出机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文件的检查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停止其在自治区内的电梯检验工作,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自治区内开展电梯检验工作。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电梯巡检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及时报告电梯巡检工作完成情况,杜绝拖检、漏检现象的发生。电梯巡检改革工作过程中的巡查,确保“凡事都要巡查”。检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四、电梯巡检试点工作进展

(一)试点实施阶段(2022年4月-2022年9月)。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电梯的监督检查,收集试点电梯投诉举报信息,研究分析,及时反馈有关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组织方式对试点电梯的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2)试点总结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2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特种设备检测,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提炼工作经验,找出工作不足,不断深化电梯安全监管领域改革。试点工作年度总结应于12月20日前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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