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制定本制度。新图为您做以下科普: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厂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特种机动车辆等涉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更危险。.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负全部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安全节能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公司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 使用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专用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用户应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注册标志应当设置或者粘贴在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和定期自检记录;
(三)特种设备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控装置及相关配套仪器的日常维护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和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 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定期检查。分厂、车间至少每月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检,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和日常维护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控装置及相关配套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锅炉用户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的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检测,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时,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寿命的,应当及时报废,并由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员予以注销。和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厂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操作员证书后,符合条件的,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特种设备检测,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责任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