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住建部再次发文,明确了重大危险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建设规划的内容。
3月,住建部发布《高风险子项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
2018年5月22日,住建部再次发文,明确了重大危险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建设规划的内容。
风险较大的子项目范围:
1.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排水工程。
(二)虽然开挖深度不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1)各种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护工程:架设高度5m及以上,或架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作用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 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座水平投影宽度及相对独立、互不相连的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护工程。
(3)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整体支撑系统。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单件起重量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使用起重机械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4、脚手架工程
(一)架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含照明井道、电梯井道脚手架)。
(2)附设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臂式脚手架工程。
(4) 高空作业吊篮。
(5)卸货平台和作业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5. 拆卸工程
拆除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项目。
6、地下开挖工程
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开挖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建设安全,分项工程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
危大工程专项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工程的概况和特点、建设布局、建设要求和技术保障条件;
2)编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验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配备及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响应措施;
9) 计算及相关施工图。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项目范围超过一定规模及危险性较大的子项请下拉至附件2。
原始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高危子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知[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高危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中高危分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险工程的范围
危化项目范围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项目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建设方案的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险工程概况和特点、建设布局、建设要求和技术保障条件;
(2)编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验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测措施等;
(6)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配备及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9) 计算及相关施工图。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加人员
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建设方案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四)总包、分包商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的内容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建设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图计算书、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能够保证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建设方案的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参考专家意见修改完善; 修改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相关审查审定程序方可执行,修改内容应当及时通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计划的内容
第三方监测重点项目监测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和设备、测点布置及防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重大项目验收人员包括:
(一)总承包、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专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治学严谨;
(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的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家库专家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履职情况,记录专家未履职情况。认真履行论证职责、玩忽职守等,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高危子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知[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录:
1.风险较高子项的项目范围
2.风险较大且超过一定规模的子项项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 年 5 月 17 日
(本文为自愿披露)
附件一:
风险较高子项的项目范围
1.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排水工程。
(二)虽然开挖深度不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1)各种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护工程:架设高度5m及以上,或架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作用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 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座水平投影宽度及相对独立、互不相连的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护工程。
(3)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整体支撑系统。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单件起重量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使用起重机械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4.脚手架项目
(一)架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含照明井道、电梯井道脚手架)。
(2)附设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臂式脚手架工程。
(4) 高空作业吊篮。
(5)卸货平台和作业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5、拆迁工程
拆除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项目。
6、地下开挖工程
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开挖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建设安全,分项工程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
附件二:
风险较大的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排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1)各种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护工程:架设高度8m及以上,或架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为 20kN/m2 及以上。
(3)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全尺寸支撑系统,能承受7kN以上的单点集中荷载。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单件起重量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者总架设高度200m及以上,基础标高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
4.脚手架项目
(一)架设高度为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起升高度在150米及以上的附设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设升降作业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高20m及以上的悬臂式脚手架工程。
5. 拆卸工程
(一)拆除码头、桥梁、高架桥、烟囱、水塔或特殊建筑物、构筑物,在拆除过程中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的拆除工程。
(二)在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影响范围内的拆迁项目。
6、地下开挖工程
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一)建筑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开挖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10万以上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技术。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建设安全,分项工程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
高风险子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子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风险较高的子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度危险子工程(以下简称危险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群众伤亡或者重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子项目经济损失。
危险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险性、大型项目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和大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性大型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担保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信息。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引起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工程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建设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重大工程清单,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危险重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出价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危险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和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危险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监理手续,应当提交危险、重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
第三章专项建设方案
第十条 危险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 重大、重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险、大型工程分包,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被贴上。
第十二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 专项施工方案在专家论证前,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审查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从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遴选,符合专业要求,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对本项目有兴趣的人员不获准作为专家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形成论证报告,提出批准、修改或不批准专项建设方案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建设方案经论证需要修改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不合格的微组装生产线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修改后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工地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布危险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公开方案。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由双方及本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修改后的专项建设方案进行复审论证。 涉及资金或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大型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工程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大型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建设规划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建设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拒不停止建设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危险、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计划。 监测方案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微组装生产线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大型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危险、大型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设立验收标示牌,公示验收时间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险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救援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计划,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大型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公示、现场检查、验收、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整改等相关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建设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监察工作计划,对危险工程和大型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建设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险、重大工程进行检查政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所需经费。 得到保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建设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险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If be the , the shall be to the from the area or ; for acts that be given to law, a on shall be made to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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